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常见问题汇总(易NG点)
文 | 施效梅律师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图 | 邱明洲律师,摄于南极半岛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常见问题汇总(易NG点)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整体法律监管框架如下。其中,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关系最为密切的是《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大原则)、《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重要程度五颗☆,特别是其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事关登记成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1-12)》(重要程度四颗☆,普及登记备案基础知识,指导登记细节)。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调取申请机构的工商详档
变更申请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及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如需)
增加实缴注册资本并进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如需)
收集申请机构股东的简历(针对自然人股东)、股东的工商注册信息(针对法人股东)
收集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信息或工商注册信息
调取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的工商注册信息
确定申请机构从业人员名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管简历(至少含法定代表人及风控负责人)
制定一系列内控制度
取得申请机构的验资报告
拍摄机构所在写字楼照片、机构前台照片
3、高管们如何算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途径一:靠硬考!通过科目一&科目二,或通过科目一&科目三(科目三主要是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途径二:靠经验!通过科目一+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途经三:靠其他专业凑!通过科目一+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上述资格任一)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途径四:靠实力!(条件严格,详情请见《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
4、关于登记中高管部分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但是,填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的高管信息时,为防止嗣后变更麻烦,可只填写法定代表人和风控负责人的信息。法律意见书中描述的高管简历应与填报信息一致。
法律意见书还应详述高管是否违反静默期规定,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5、登记中能否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际情况中,可能存申请机构无实际控制人亦无控股股东的情形。然而,提交无实际控制人的申请资料将会被协会反(bù yǔ)馈(tōng guò)。原因是协会认为明确的实际控制人能增强基金管理人的责任能力和风控能力,因此建议申请机构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调整,如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等形式,作出具有实际控制人的安排。
6、什么是“实际控制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
7、能不能做“全能型”管理人?
不能。因为协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类型问题上有从严的趋势,申报平台将机构类型明确分为三类:(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2)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3)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三大类下的分项可复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机构类型”初次选定、提交办理后,在“退回补正”时将不能再修改,请慎重选择!
8、如何设计申请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
重点参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务必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字样,此外,鼓励机构名称中含 “私募”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至于经营范围,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建议经营范围应该突出主营业务“私募基金管理”,同时切忌出现以下业务类型:1、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属性冲突的业务;2、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3、其他非金融相关业务。否则,将不予登记。
9、登记对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有限制吗?
相关规定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必须达到特定金额的注册资本或实缴资本才可登记,但由于协会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的情况,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因此建议在申请登记时实缴资本不要低于100万或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此外,法律意见书中应披露核查公司实缴的依据如验资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并将出资证明文件上传申报平台。
10、如何审查申请人与子公司/关联机构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之规定,子公司指申请机构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其他关联方指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如有子公司及关联机构,则申请机构与关联机构(含子公司)均应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未来的业务开展汇总,不会存在利益输送。法律意见书应核查申请机构与子公司/关联机构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及是否需要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向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并将各方出具的承诺函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上传登记系统。
11、需要制定哪些内控制度?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申请机构应制定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同时,务必注意的是,法律意见书中不能仅仅列举各项制度的名称,还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详细描述上述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以及是如何有效实施的,如相关制度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
12、法律意见书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1)法律意见书应包含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的承诺信息:“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及其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相关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务必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致。
(3)法律意见书应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及骑缝章,签署日期应确保在申请机构提交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若确需补充或更正,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4)全部材料上传申报平台后,律师需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确认函,具体方法是从“出具意见书律师信息”开始截图至“2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每页打印签字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及骑缝章后扫描上传。(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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